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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管理办法多项规定维护用户权益

作者:admin 时间:2008/9/15 15:37:33 【打印此页】关闭】

    11月7日下午召开的宣传贯彻《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暨全省燃气与供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来消息,已于10月31日起发布实施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为维护用户权益制定了多项规定。 

    室温低于16℃,应减免热费 

    在最低室温限定方面,《办法》要求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办法》特别强调了正常条件,是指能够保证散热器正常散热的条件,如果用户装修时把散热器包起来,或者落地窗帘遮挡散热器等,造成散热受阻,室内供热温度有可能达不到16℃,这种情况下,供热企业将不承担责任。 

    供热企业擅提热价要挨罚 

    《办法》明确指出,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但是,在采暖期内,供热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停业、中断供热。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供热企业和用户之间应该签订供用热合同,其中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办法》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办法》在罚则中还规定,如果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处罚。 

    逐步实现用热计量收费 

    《办法》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要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办法》规定,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也就是说,供热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热价,这部分费用属于固定热价,反映固定成本,不管是否用热,都要缴纳;二是计量热价,这部分费用是可变热价,反映可变成本,按照用热量缴纳。 

    无“证”供热企业最高罚3万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违规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要取得许可证,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可靠稳定的热源等严格条件。 

    用气高峰时先保居民生活用气 

    11月7日召开的宣传贯彻《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暨全省燃气与供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透漏,济南市冬季天然气用气高峰还有每天15万立方米-20万立方米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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